(2015)博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尚与高勇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高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高尚。法定代理人赖思伶(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高勇志。申请执行人高尚与被执行人高勇志抚养费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高勇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勇志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勇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勇志在银行拥有存款1307.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勇志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江门恩平沙湖分理处的存款1300元至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户名:博白县人民法院,账号:2043710104000225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詹德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宾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