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曹国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33号被执行人曹国富,无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44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后,2015年1月16日移送执行,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曹国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国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国富2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