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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三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龚伟强与陈立峰、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伟强;陈立峰;杨洋;昆明格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必航商贸有限公司;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绿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峰欧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三初字第57号原告龚伟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诉讼代理人李志斌,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段云鹏,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立峰,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诉讼代理人范克众,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洋,女,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诉讼代理人范克众,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格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鼓楼路184号林海3A数码城3楼319。法定代表人陈立峰。诉讼代理人范克众,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必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鼓楼路184号(林海3A数码城)3楼315。法定代表人杜夏英。诉讼代理人陈立峰,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天全县城厢镇粮站内。法定代表人陈立峰。诉讼代理人范克众,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绿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68号和信花苑二期C座2603号。法定代表人陈慧昆。诉讼代理人陈立峰,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峰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得胜家具世博店家具馆5楼A5001号。法定代表人杨洋。诉讼代理人范克众,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龚伟强诉被告陈立峰、杨洋、昆明格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必航商贸有限公司、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绿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峰欧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龚伟强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龚伟强对陈立峰、杨洋、昆明格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必航商贸有限公司、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绿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峰欧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伟强撤回对陈立峰、杨洋、昆明格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必航商贸有限公司、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绿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峰欧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324.3元,减半收取为70162.16元,由原告龚伟强负担人民币70162.16元。审 判 长  杨章亮审 判 员  宋光玉代理审判员  王玉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向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