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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于春敏诉李大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敏,李大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于春敏,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大张家镇钱庄村。被告李大伟,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城关镇西李庄村。本院在审理于春敏诉李大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李大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敏撤回对李大伟的起诉。审判员  马曙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