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浏阳人,住江西省新建县。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鄱阳县人,现住上饶市信开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中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程某某银行存款14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