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丁旭成与庄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旭成,庄尚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51号原告丁旭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唐军。被告庄尚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旭成诉被告庄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旭成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旭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旭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