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山西省运城某某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山西省运城某某大酒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谢某某,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省运城某某大酒店。负责人:黄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山西省运城某某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