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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阮海粒与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海粒,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永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981号原告阮海粒,男,汉族,39岁。委托代理人郑涛,男,回族,37岁。被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71625-6。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鼓楼新天地*号楼*楼。法定代表人何东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勇,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第三人陈永刚,男,汉族,40岁。原告阮海粒诉被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海粒撤回起诉。诉讼费805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 爱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苌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