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罗某与易某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421)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株冶果园区。被执行人易某仕,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株冶果园区。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易某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的(2006)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2月9日,因被执行人易某仕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42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罗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易某仕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