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项秋梅与被告孙玉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秋梅,孙玉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项秋梅,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郑庄乡谢道口村。被告孙玉雷,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褚庙乡谢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秋梅与被告孙玉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