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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铁与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孙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65号原告:李铁,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强,男,25岁,住昌图县昌图镇。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李铁诉被告孙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孙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铁撤回对被告孙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铁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