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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三核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占全故意杀人死缓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李占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刑三核字第10号被告人李占全,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住农安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启健,吉林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占全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长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占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占全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占全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占全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农安县合隆镇国屯村李油房屯人。2014年2月17日19时许,李占全向公安机关举报屯邻张某家有人赌博,公安人员查实后对参与赌博的王某某之子王某等人进行了处罚。王某某为此辱骂李占全及其家人,李占全到王某某家说和后双方矛盾暂时平息。同年4月23日14时许,李占全的母亲杨某某在李油房屯梁某某家卖店看牌,王某某辱骂杨某某。杨某某回家后给李占全打电话让其回来解决此事,李占全从单位携尖刀骑摩托车回家,行至梁某某家卖店附近时看见王某某,李占全扎王某某胸腹部数刀,致王某某因心脏、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占全逃离现场。当日21时许,李占全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有物证尖刀一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DNA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证人证言,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占全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全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占全因被害人王某某母亲,持刀扎王某某胸腹部数刀,致其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李占全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一初字第9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占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日审 判 员  吴东明代理审判员  魏竞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恬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