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会虎与被上诉人周彬、龙瑞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会虎,周彬,龙瑞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会虎。委托代理人胡少武,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彬。委托代理人何玉丽,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瑞武。上诉人唐会虎因与被上诉人周彬、龙瑞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会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少武、被上诉人周彬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玉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龙瑞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周彬于2009年9月26日与唐会虎、龙瑞武签订《住房认购协议书》购买云集镇财富广场D1东5号门面四楼一下的住房一套,约定价款85600元,2009年9月28日周彬与龙瑞武签订关于“财富广场”D1栋5号门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修订为76800元,唐会虎、龙瑞武负责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水电入户及其费用。2009年9月28日,周彬支付给唐会虎50000元购房款,2010年12月5日周彬又支付给唐会虎、龙瑞武20000元购房款,合计70000元,尚余6800元购房款未付。唐会虎、龙瑞武交房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水电开户,周彬自行办理房产证交纳契税2560.6元,办理自来水开户花费1415元,办理用电开户花费3000元。此外,周彬还交纳了建安税4045.8元,不动产交易税16784.72元,产权登记费2184元,测量费194元,检测费588元。另周彬称还为办理房产证花费了480元,交纳了房地局测绘费320元,质检费1000元,规划费81元。原审认为:周彬与唐会虎、龙瑞武于2009年9月26日签订的《住房认购协议书》和2009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彬先后两次支付购房款合计70000元,尚余6800元未付。原告办理国土证和房产证的费用依补充协议约定应由二被告承担,但原告未提交办理国土证的收费票据,关于办理国土证480元的费用,该院不予采信。周彬办理房产证交纳的契税2560.6元应由唐会虎和龙瑞武承担;周彬办理水电开户费用合计4415元依补充协议约定应由唐会虎和龙瑞武承担;合同未约定的税费依照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即由税费收款单位确定的付款人各自负担。不动产交易费16784.72元,产权登记费2184元,测量费194元,检测费588元,这些费用票据上所确定的付款人是唐会虎和龙瑞武,则应由唐会虎和龙瑞武承担;建安税票据上确定的付款人为周彬,则该费用应由周彬自己承担。周彬称还交纳了房地局测绘费320元,质检费1000元,没有相应票据证明,该院不予采信,原告周彬称交纳了规划费81元,没有票据原件,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唐会虎和龙瑞武应支付周彬26726.32元,扣除周彬尚未支付的购房款6800元,唐会虎和龙瑞武还应支付周彬19926.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二被告唐会虎和龙瑞武支付原告周彬19926.32元,款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周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周彬负担113元,二被告唐会虎和龙瑞武负担2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唐会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补充协议》是周彬与龙瑞武单方签订的,唐会虎不知情也未签字认可,原审认定《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周彬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周彬答辩称:1、周彬与唐会虎关于办理房产证和税费的约定事实清楚,而不是约定不明,根据规定,办理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的税费应由唐会虎承担。2、周彬与龙瑞武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住房认购协议书》具有同样性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龙瑞武未予答辩。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应予确认。另查明,唐会虎与龙瑞武系合伙关系,两人各出资6万元合伙购买了位于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财富广场”D1栋的一空土地,后因唐会虎、龙瑞武无钱建设,遂向周彬出售了涉案房屋。本院认为,唐会虎与龙瑞武系合伙关系,两人之间的合伙份额是均等的,唐会虎称龙瑞武与周彬签订《补充协议》没有经过其同意,经查,周彬的已付购房款是分三次交纳的,三次购房款分别是唐会虎单独收取、唐会虎与龙瑞武共同收取、龙瑞武单独收取的,故周彬有理由相信龙瑞武有权处理合伙事务。如唐会虎认为龙瑞武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可另案主张权利。唐会虎主张其不应支付周彬办理房产证、国土使用证的相关税费,根据我国房地产交易的法律规定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惯例,在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有部分应由出卖方负担,有部分应由买受人负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应负的税费,本案中双方在《住房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约定,“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甲方(出卖方)办理,水电到户由甲方(出卖方)负责办理,费用乙方(周彬)不承担。”故原审按照税务局所确定的纳税人和收费单位确定的付款人,认定唐会虎、龙瑞武和周彬双方各自负担相关税费,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由上诉人唐会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丽娅审判员 周隽斓审判员 邓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匡光美校对责任人:周隽斓打印责任人:匡光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