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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段某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申字第0000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归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段某。段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21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女儿对方不管,贷款12万也分文不管,挣回来4万还俩人平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没有具体的再审请求和事实。本院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皓博审判员  曹都来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上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