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文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文庆。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路28号汉府雅园综合楼。诉讼代表人马琳,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崔文庆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铜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铜商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崔文庆于2015年2月9日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崔文庆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崔文庆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修满审 判 员 李成团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永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