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异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有亮与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有亮,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异字第00017-1号案外人曾宪平。申请执行人田有亮。被执行人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文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有亮申请执行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曾宪平于2015年2月5日对本院查封豫P×××××号车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曾宪平称,因被执行人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欠其年薪二十万元,其与该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达成了使用该车的协议书,法院查封该车的行为,剥夺了其对该车的使用权,要求法院及时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查明,豫P×××××号车归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并且曾宪平又提不出淮阳县金农实业有限公司欠其款的合法有效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宪平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文晓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