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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齐宝海与齐旭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宝海,齐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336号申请人齐宝海,男,汉族,职工,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齐旭杰,女,汉族,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敖民初字第3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旭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昭乌达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25000元。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