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金寿、吴昌英与邓伟东、陈燕凤、邓桂球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寿,吴昌英,邓伟东,陈燕凤,邓桂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寿,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吴昌英,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邓伟东,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陈燕凤,约38岁,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邓桂球,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黄金寿、吴昌英与被执行人邓伟东、陈燕凤、邓桂球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邓伟东、陈燕凤、邓桂球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燕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州市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陈燕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州市支行的存款70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支付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二、冻结被执行人陈燕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州市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梁 雄审 判 员 :邓志勇代理审判员 : 杨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