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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阮如旺与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如旺,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12-1号原告:阮如旺,居民。被告:肖跃双,居民。被告: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城东八里铺。法定代表人:肖跃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如旺与被告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如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阮如旺银行存款100万元作为担保及由担保人唐山唐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阮如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阮如旺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