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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862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晓,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