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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蔡于东与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于东,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蔡于东。被执行人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亚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于东与被执行人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龙执字第3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路XX号XX大厦第X层X-X(房产证号:HKYL385XXX**号)、X-X号(房产证号:HKYL385XXX**号)商铺办理至申请执行人蔡于东的名下。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