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罗润连和张顺洪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润连,张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高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罗润连,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张顺洪,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6日。本院在执行罗润连申请执行张顺洪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758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顺洪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罗润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民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张顺洪偿还罗润连借款75000元,承担诉讼费800元,共计758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