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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高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罗润连和张顺洪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润连,张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高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罗润连,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张顺洪,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6日。本院在执行罗润连申请执行张顺洪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758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顺洪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罗润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民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张顺洪偿还罗润连借款75000元,承担诉讼费800元,共计758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