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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湘华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68号罪犯刘湘华,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塘镇赤石村*组**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双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湘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4月24日交付执行。2009年12月2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累犯。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湘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其抢劫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制鞋成型劳作以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湘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湘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