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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关于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杨XX,女。被告:张XX,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审判员 :章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