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关于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杨XX,女。被告:张XX,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审判员 :章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