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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顾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无业。2002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17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民警在石家庄客运总站对进京车辆及乘客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顾某形迹可疑,遂对其人身及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其提包内的一件深色马甲夹层内发现三包疑似毒品,经鉴定和称重,两包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91.32克。另一包红色药片90粒,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被查获的毒品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丽君人民陪审员  郭庆元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颂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