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燕与于海青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于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于海青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海执字第375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海青在中国建设银行海阳支行的存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海青在中国建设银行海阳支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王天池审判员 杨东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修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