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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吕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吕某某,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性,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性,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性,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吕某某,女性,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刘某丙,女性,地址九台市。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九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某丁生前所有的房屋,位于九台市,建筑面积58.24平方米,过户至刘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