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吴凯与蔡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吴凯。被执行人:蔡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蔡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敏向申请人吴凯偿还借款本金370000元和欠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8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8000元(以借款本金37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从2014年7月29日算至实际付清370000元借款本金时止)、支付欠款逾期利息444元(以欠款本金3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31日算至实际清偿30000元欠款本金时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70元(从2014年12月31日始算至2015年2月9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814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6269元,以上款项共计452167元。但被执行人蔡敏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敏的银行存款4521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毕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