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庄某,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原告刘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彬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