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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庄某,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原告刘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彬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