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任刚明与刘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刚明,刘巨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任刚明,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清徐县马峪乡西梁泉村农民。被告刘巨林,男,汉族,约54岁,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刚明与被告刘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刚明因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刚明撤回对被告刘巨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刚明负担。审判员  杜丽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延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