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