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樊加壮与邓广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樊加壮;邓广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邹执字第878号 申请执行人樊加壮。 被执行人邓广英。 申请执行人樊加壮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邓广英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樊加壮与被申请执行人邓广英赔偿纠纷一案【(2014)邹执字第878号】予以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