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喜诉被告单予、张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喜,单予,张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王静喜,男,汉族。被告单予,男,汉族。被告张玉香,女,汉族,系单予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喜与被告单予、张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王静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