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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郝立刚与李祥庭、韩彦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立刚,李祥庭,韩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05号申请人郝立刚。被执行人李祥庭。被执行人韩彦香。申请人郝立刚与被执行人李祥庭、韩彦香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彦香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