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郝立刚与李祥庭、韩彦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立刚,李祥庭,韩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05号申请人郝立刚。被执行人李祥庭。被执行人韩彦香。申请人郝立刚与被执行人李祥庭、韩彦香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彦香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