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950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张金兵,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