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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950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张金兵,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