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刑公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郭某甲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公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群众,户籍所在地:新乐市,现住址:新乐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3年5月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3年6月13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胡万清,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胡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郭某甲借用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开发XXX小区项目。在办理相关开发、销售手续时,郭某甲伙同牛某(已死亡)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伪造《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一个,并使用伪造的证件办理了该项目的开发相关手续。公诉机关提供了移送案件通知书、证人证言、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已交纳罚款、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犯罪嫌疑人郭某甲借用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开发XXX小区项目。在办理相关开发、销售手续时,郭某甲伙同牛某(已死亡)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伪造《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一个,并使用伪造的证件办理了该项目的开发相关手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沧州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证明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开发XXX小区项目相关房地产建设及销售手续时,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1个,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个。2、新乐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开发XXX小区项目相关房地产建设及销售手续时,未在我局办理过国有土地证证号为:冀新国用(2008)第1520号的国有土地证。2012年9月25日。3、出证人王某甲证明冀新国用(2008)第1520号国有土地证在我局未办理过此证。4、新乐市国土资源局证明,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比例应缴的金费已缴清。2013年5月17日。5、新乐市发展改革局证明,XXX项目未在我局办理过备案或核准手续,2012年12月21日。6、相关书证,伪造的冀新国用(2008)第1520号土地证复印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7、XXX小区项目的环评资料。8、XXX小区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料(含假土地证)。9、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10、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书,委托郭某乙代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去你单位办理产权证一事。2010年5月23日。11、郭某甲到案经过,2013年6月13日,郭某甲到我中队投案自首,新乐市公安局刑警长寿中队,张会强、魏宝虹。12、郭某甲前科证明,证明无犯罪前科。13、证人郭某乙证言,2009年成立新乐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有李占军、陈淑杰和我三个股东。XXX项目是2009年郭某甲、张某乙、张某甲他们开发的,我没有参与此项目,我帮我弟弟郭某甲他们借的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开发的,我与法人周某关系不错,郭某甲不熟,所以我给周某签的借用资质协议。我到房管办办理过XXX项目的《房产预售许可证》,那是我给我弟弟郭某甲帮了一下忙,去过几次。到房管办办理XXX项目的《房产预售许可证》手续复印件是我提供的,郭某甲给的我全套手续。有《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的记不清了,都是复印件。《土地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原证是企业用地,复印件改成了商住用地,谁改的不知道,郭某甲给的我复印件,当时没注意看,后来新乐市清理违法工程办公室让郭某甲他们交罚款时才知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郭某甲办的。14、证人张某甲证言,在XXX小区项目开发时有我的股份,我和张某乙、郭某甲、牛某(已去世),我们四个人共同出资开发的这个项目。郭某甲办理项目假证件的事情我不知情,因为我岁数大了,我们商量好共同出资多少钱后,我拿出钱就不再过问他们经营的具体事情了。郭某甲办假证的事情他没有告诉我。15、证人张某乙证言,在XXX小区项目开发时有我的股份,我和张某甲、郭某甲、牛某(已去世),我们四个人共同出资开发的这个项目。郭某甲办理项目假证件的事情我不知情,因为我岁数大了,我们商量好每个人出资多少钱后,我拿出钱就不再过问他们经营的具体事情了。郭某甲办假证的事情他没有告诉我。16、证人周某证言,2005年注册了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是公司法人,搞房地产开发至今。2009年,新乐的郭某乙、郭某甲兄弟俩开发XXX小区项目时,借的我们公司的资质,当时郭某乙与我签了一份协议,XXX小区项目债权债务全部由郭某乙负责,与我无关,还写着给我出借费用,因为关系好到现在也没给钱。开发XXX小区的时候,批地、建设、销售的事我不知道,我没问过郭某乙他们。这个项目办理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案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我没有参与过。郭某乙他们借的是我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17、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证明在其二人分别任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期间,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XXX小区项目,没在该公司有关手续上加盖过公章和新乐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18、证人牛某甲、王某丁证言,证明在其二人分别任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期间,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XXX小区的时候,地籍科没有他们的相关申请资料及办过土地使用证的登记。他们的法人周某也没有来办理过这个项目的土地使用证申请。19、证人牛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11月份其开始任新乐市发展改革局办公室主任。当事人没有找其盖过章,单位公章使用时都是科室的人拿审批手续过来,其查验后加盖公章,然后把局长签字的审批手续复印件留存。20、证人田某证言,证明其自2006年1月的开始任新乐市发展改革局任副局长至今。通过审批、核准、备案后发改委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或《备案证》。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没有办理《核准证》或《备案证》。21、证人贾某证言,证明其在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2007年9月开始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XXX小区是2009年由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这个项目办了一个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郭某甲本人来的,提供的土地证、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环评报告等复印件,原件我也没见。孙广平科长说他已审核过了原件,让我直接去办理,也未让郭某甲在复印件上签名。我不清楚来我这办理的人是不是法人,都没有委托书。22、证人付某证言,证明其在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其为新乐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工程科人员,其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至今。XXX小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是我办的。23、证人杨某证言,我现任新乐市住建局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局公章由我本人保管,在我出差的时候由副主任董飞保管,他在给别人盖章时肯定会向我请示好后我才让他盖的。规划科和工程科的人经常在我这盖章,办证或以局名义上报文件都得在我这盖章。自2011年1月,办证在审批大厅盖章。办证盖章时,我审核,我只看签字,所有审核人都签字后我才能盖章,都是科室经办人拿着证件上来找我盖章。24、证人董某证言,证明其在新乐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房产预售审批受理工作。房产产权所的张某丙所长他们负责审核原证件是否与复印件相符。每次从服务大厅窗口出预售许可证时,我都会和产权所的张某丙所长和王某戊进行预售许可证内容上的信息确认,然后其才会给预售许可证上加盖行政审批章,并且房产公司来领预售证时,谁来领就会让谁签自己的名字。除了清华园项目,见过原始的各种许可证,别的没有见过原始的证件,都是产权所张某丙、王某戊通知其说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手续齐了,让对方到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其就负责查看对方提供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是否齐全,如果齐全了,其便录入审批系统进行流转审批工作。XXX小区项目是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周某委托的郭某乙到我窗口办理的预售审批申请手续。郭某乙提供的相关复印件。我没有见到原件。是产权所张某丙、王某戊通知我说该公司手续齐全了,到我窗口办理手里手续,我才办理的手里手续。我见到的都是复印件。25、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其为新乐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产权科科长,主管房地产预售初审和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XXX小区预售许可证时,我审核过他们的手续,手续都齐全,是他们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郭某乙过来办理的。26、证人王某戊证言,证明其自2009年开始在新乐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产权科工作,负责房产预售手续和房产证办理工作。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XXX小区预售许可证时,没有印象看没看过他们的手续了。他们公司郭某乙自己过来问怎么办理手续的,具体后来是谁过来办的记不清了。2、被告人郭某甲供述,我因为XXX项目的事情来投案自首来了。XXX项目是在2008-2009年,我和张某乙、张某甲、牛某开发的。郭某乙没有参与此项目的开发,我让他帮我借的新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他与法人周某关系好,他给周某签的借用资质协议。我和牛某到发改委办理的《固有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牛某我们一个村的,今年55岁,二个月前因突发心脏病已死亡。我去城建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土地证》、《固有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复印件,我拿着去城建局就办了。XXX项目的《土地证》原件还在XXX项目的办公室放着。土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就地类(用途)那一项不一样,别的地方都一样。这块地是我哥哥郭某乙买的科源纸箱厂的用地,然后转手卖给牛某我们了。原证上地类(用途)写的是“工业”,我和牛某改成“商住”了。因为我们去新乐市土地局去了几次没办成,项目急着施工。牛应杰提出的这个办法,趁别人下班不在的时候,我俩就在项目办公室里私自改了一下复印件。我们办理的《固有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供的《土地证》复印件是我变造的。我没去房产办办理过《房产预售许可证》,我当时没时间,就让郭某乙给我帮了一下忙,他去的。手续是我给他的。我知道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骗领相关房地产开发手续、证件,我知道是违法犯罪的,但没想到这么严重。XXX项目所使用的所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我自己烧毁了。我烧毁的时候就我自己一个人,没有别人。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向政府缴纳相关金费,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张向宁审判员 默连杰陪审员 任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