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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泽易与王建军、河南储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易,王建军,河南储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72-2号申请执行人陈泽易。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河南储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垒,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07号民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王建军、河南储盈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军在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