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再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牛红举与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林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牛红举,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林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再终字第54号上诉人(再审第三人):牛红举,男。委托代理人:熊慧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鲁豫,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留克,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义臣,男。原审被告: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遂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再审第三人:张林照,男。牛红举与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原审被告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再审第三人张林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卫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该院再审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2)卫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再审第三人牛红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红举及委托代理人熊慧丽与被上诉人兴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留克、尹义臣,原审被告胜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再审第三人张林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及原审调解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2)卫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尹晓雯审 判 员 杨国山代理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