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风庭与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庭,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王风庭,井陉县王家建材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赵村店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庭与被告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