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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波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178号原告余某某,女,出生于1984年6月9日,汉族,四川雷波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谭某,男,出生于1981年11月1日,汉族,四川雷波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余某某自愿承���。审判员  鲁连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传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