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小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小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80号罪犯郭小平,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了(2011)侯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郭小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分,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小平的刑期从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29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月31日、5月31日、12月31(两次)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获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郭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小平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