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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0-30

案件名称

吕志宗与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志宗;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361号 原告吕志宗,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中路17号。 本院受理原告吕志宗诉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请求将案件移送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原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且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也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俊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