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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申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尹前林与成都多彩尚品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尹前林,成都多彩尚品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前林,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多彩尚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白依中街***号翰林风华*栋*楼*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超,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尹前林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多彩尚品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尹前林以成都多彩尚品家居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二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尹前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前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