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曲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某,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曲某某,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宝祥与被执行人曲某某同居女子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曲某某在银行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曲某某在银行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50.00元至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二、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长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