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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兵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79号罪犯卢兵,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甬镇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关认为,罪犯卢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兵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卢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兵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