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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鑫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31-2号原告: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395204-4。法定代表人:王吉根,总经理。被告:安徽鑫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鑫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鑫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鑫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2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华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晓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