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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诚,汤先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58-1号申请执行人李诚,打工。被执行人汤先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汤先来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其自己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先来在银行的存款133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祁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