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张小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张小斌,赵艳霞,刘尚忠,徐卫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春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萍,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臣,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斌,男,汉族。被告:赵艳霞,女,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磊,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尚忠,男,汉族。被告:徐卫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生诉被告张小斌、赵艳霞、刘尚忠、徐卫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生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生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王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