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城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岳某诉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岳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岳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岳某,女,汉族。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岳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岳某某,系岳家庄村村委会主任兼该小组组长。岳某诉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岳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岳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岳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2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岳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36302元(大写:叁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