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萍与李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李萍,女。被告:李昌平,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仰韶路10号。法定代表人:沈兰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润尘,系该公司岚皋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李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判员 陈敬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